索 引 号: 0352yunzh/2024-00054
信息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9-30 08:29
标题: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云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云州政办发〔2024〕24号
时效: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云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30 08:29 来源: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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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坪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同市云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切实提高住房保障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扩大公租房服务对象、推进租购并举、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政办发〔2017〕24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2018〕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制度和原则

(一)实行轮候和退出制度

(二)严格执行三审核、两公示、一公布的制度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分配房源及形式

(一)房源(可分配房源共106套)

2009年晨曦小区8套,茂华苑小区6套,悦明园小区35套,萱惠园小区53套,四季华庭小区4套。

(二)分配形式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出租,租住人应缴纳房租金,租金标准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同政发〔2018〕61号)文件的标准执行。

三、实物配租保障对象

(一)保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在云州区城区内(包括西坪村、水头村、寺儿上村)租房居住的无房户;非云州区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家庭。

1.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无住房的家庭。

2.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无住房的家庭。

3.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100%之间,无住房的家庭。

4.新就业无房职工:学校毕业或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云州区户籍无住房的职工。

5.外来务工人员:在区有稳定就业且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用工备案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无云州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6.在城区内租房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家庭。

(二)具有以下条件的可优先给予保障

1.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重残家庭和双残家庭(指无劳动能力);

2.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当年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3. 6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三)在对第(一)1、2、3条所规定的保障对象进行实物配租后,若房源还有剩余,则对符合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常住人口家庭进行实物配租。

(四)在对第(一)、(三)条所规定的保障对象进行实物配租后,若房源还有剩余,则对符合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实物配租。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

(五)在对第(一)、(三)、(四)条所规定的保障对象进行实物配租后,若房源还有剩余,则对符合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实物配租。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

(六)在对第(一)、(三)、(四)、(五)条所规定的保障对象进行实物配租后,若房源还有剩余,则对符合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实物配租。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

四、保障方式

住房保障方式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申请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租赁补贴: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本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的住房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二)实物配租: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对象的住房需求,按照现行住房保障政策,为其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和审批的条件限制

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和办理程序: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入户调查审核,区公共租赁住房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从居委会(村委会)申请截止之日起到审批办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个人申请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由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要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当地住房保障机构或所居住社区、西坪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同市云州区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3.低保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除低保外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4.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房证明;

5.孤、老、病、残和特殊困难家庭证明材料;

6.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7.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证明;

8.外来务工人员提交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

9.申请人为引进的青年科技人才的,提供机构编制、人事等部门的证明材料;

10.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11.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人户分离的家庭,可在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但须提供临时居住地住址及联系方式,并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加注意见予以确认。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初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的入户调查和审核上报工作。对初审调查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加注意见后上报区社区服务中心或西坪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区社区服务中心或西坪镇人民政府复核

区社区服务中心或西坪镇人民政府协调居委会(村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取等方式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

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社区服务中心或西坪镇人民政府加注意见,民政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是否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云州区公共租赁住房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核实除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以外的中等以下收入家庭,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无异议后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区社区服务中心或西坪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批。以居委会(村委会)为单元,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居住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其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区社区服务中心或西坪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区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0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在3年之内转让过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3.申请家庭3年之内自有住房被拆迁的,其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且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4.拥有家庭用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5.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6.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档收费学校的;

7.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

8.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况。

(五)特殊对象的申请和审批

凡国家党政机关科(乡)级以上干部、事业单位和国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如家庭年收入低于我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需要申请办理住房保障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

六、实物配租的程序

经审核符合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在房源不足时,同等条件下,采取公开摇号办法产生实物配租对象,其余进入轮候程序,除符合优先保障情形的家庭外,其余的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摇出此次实物配租房号。具体如下:

(一)摇出与房源数量相匹配的入围家庭数和选房顺序号;

(二)对入围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下肢残疾、视力残疾或年龄65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依照其申请分为一组,在公共租赁住房领导组办公室指定的低层房源中按选房顺序号摇出配租房号;

(三)其他入围家庭分为一组,按选房顺序号摇出配租房号。

入围家庭摇出配租房号后,由工作人员现场进行登记,申请人本人签字确定(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前来的,由申请人授权其他人代签,但必须有授权委托书),在公共租赁住房领导组办公室指定的日期、地点内,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和摇出的配租房号与公共租赁住房领导组办公室签订实物配租协议。签订协议后,到物业企业办理入住手续,领取配租房屋钥匙。

(四)申请人拒绝接受实物配租住房层次、户型方案的,公共租赁住房领导组办公室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予以保障(或轮候等待)。

七、加强领导,严格职责与分工

成立由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监察、住建、民政、社区、西坪镇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领导组(名单附后)。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领导,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顺利进行。实物配租工作由区住建事务中心牵头,西坪镇、民政局、社区及公共租赁住房领导组办公室等具体实施,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责任,细化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区公共租赁住房领导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本区内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查、认定和住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社区(西坪镇人民政府)按政策和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2.定期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和收入状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予以清理清退。

(二)社区服务中心(西坪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社区居委会(西坪村、水头村、寺儿上村)按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做好申请对象的受理、调查、上报工作。

2.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审核手续,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3.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配合上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开展住房保障对象年度复核和专项检查。

(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主要职责

1.对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受理。

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的调查核实,及时上报西坪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

3、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配合上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开展住房保障对象年度复核和专项检查。

(四)其它相关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核定申请人家庭是否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并提供相关证明。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人社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无财政开资及退休金信息情况。

税务机关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行政审批机关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残联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员信息。

(五)住房保障对象的义务

1.积极接受、配合各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的调查。

2.主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信息。

八、年度复核

已配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要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和西坪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办理。

在复核和抽查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保障住房。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复核或经年度复核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2.在承租的保障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3.故意损坏所承租保障住房的;

4.擅自改变所承租保障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5.将承租的保障住房转借、转租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空置保障住房的;

7.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保障住房租金的;

8.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

9.其他违反保障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九、责任追究

(一)从事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住房保障的。

2.群众观念淡薄,责任意识不强,对来访申请对象及群众不按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或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态度蛮横,以各种理由拖延刁难,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不按规定时限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公示与核实,多次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的。

4.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贪污、挤占、挪用保障资金的。

(二)保障对象有骗取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住房等行为,区住房保障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追回冒领金额,收回承租的保障住房,拒不退还补贴资金或退出保障住房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家庭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相关不良信息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同时函告申请家庭所属社区服务中心、西坪镇人民政府,并通过当地主要媒体、房产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十、本方案由大同市云州区公共租赁住房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同市云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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